原告哈尔滨龙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宾县宾州镇本街。
法定代表人邓秋实,总经理。
被告任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宾县。
被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宾县。
被告徐臣,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宾县。
被告王木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宾县。
被告董明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宾县。
被告孙学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宾县。
被告王长亮,男,1987年12月24出生,汉族,农民,住宾县。
被告王红武,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宾县。
被告田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宾县。
被告杜国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宾县。
被告杜双秀,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宾县。
被告张喜文,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宾县。
被告赵红娜,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宾县。
被告赵忠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宾县。
被告姜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宾县。
被告贾忠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巴彦县。
被告杜双勤,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宾县。
被告姜招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宾县。
被告任成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宾县。
被告张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宾县。
被告张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宾县。
被告何维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宾县。
被告王艳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宾县。
被告刘国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宾县。
被告徐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宾县。
被告王伟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宾县。
被告杜国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宾县。
被告张铁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宾县。
被告张长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宾县。
被告张长占,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宾县。
被告柴广禹,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宾县。
被告刘国臣,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宾县。
被告贺明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宾县。
被告王清州,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宾县。
被告窦宝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宾县。
被告马远达,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宾县。
三十六被告委托代理人刘松,黑龙江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龙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任某某、孙某某、徐臣、王木明、董明涛、孙学村、王长亮、王红武、田野、杜国强、杜双秀、张喜文、赵红娜、赵忠伟、姜铁、贾忠久、杜双勤、姜招君、任成龙、张君、张明、何维林、王艳龙、刘国义、徐龙、王伟辉、杜国彬、张铁军、张长山、张长占、柴广禹、刘国臣、贺明吉、王清州、窦宝祥、马远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已缴纳)。
代理审判员 王佰秋
书记员: 孟详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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