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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龙某某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与佳木斯天润农机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哈尔滨龙某某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机场路2公里群里园区洪湖路1号。法定代表人:陈风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正满,黑龙江龙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佳木斯天润农机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郊区沿江乡三连村。法定代表人:康喜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晋泓,法律顾问。

龙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5150000元;2.被告返还质保金1553879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工程款和质保金利息(以670387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3月1日计算至2018年1月1日计583796.12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3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展览中心外装饰工程施工合同》,2012年7月18日原告与被告又签订《装饰工程补充协议》,合同约定被告将农机具国际博览中心的装饰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2014年4月22日原、被告双方又签订《工程加固维护协议》,协议约定增量工程费用是6650000元,付款方式分批支付,因原告承包被告的其他项目,被告应该退还的汇总质保金1553879元作为本工程的质保金,工程完工后被告支付全部工程尾款和质保金。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协议履行开始施工,2014年7月20日工程完工,原、被告双方对工程进行验收合格。2016年2月26日原、被告双方对工程进行决算,双方对工程质量及工程款项没有异议。工程竣工决算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给付剩余工程款及质保金,但是被告一直推脱。
原告哈尔滨龙某某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某某公司)与被告佳木斯天润农机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润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佳木斯天润农机产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哈尔滨龙某某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工程款及质保金6703879元;二、哈尔滨龙某某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407元由哈尔滨龙某某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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