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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龙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黑龙江宏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龙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崔宝华(黑龙江三星律师事务所)
黑龙江宏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哈尔滨龙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翁发,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宝华,黑龙江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宏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晓宏,职务董事长。
原告哈尔滨龙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黑龙江宏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崔宝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通过庭审中原告的陈述及举证,查明本案事实如下:
2008年10月29日原告哈尔滨龙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宏达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设备一套(包括树脂罐2台、树脂6吨、石英砂3吨、盐箱及盐泵1套、该套设备连接管路管件及阀门1套),该设备的总价款为115000元,保质期为一年,原告负责终身服务。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提供了该套设备,并履行了相应的合同义务。2011年黑龙江省宏达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将企业名称变更为黑龙江宏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案在开庭审理时原告请求将被告变更为黑龙江宏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13年4月12日应被告要求由原告向黑龙江宏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了一张金额为115000元的增值税发票。被告以哈尔滨宏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黑龙江宏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分别于2008年11月7日、2014年1月24日两次通过银行向原告支付设备款34500元、3000元,余款77500元至今未付。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给付设备款77500元以及利息损失23540.63元(该利息损失自2009年1月1日起暂计算至2014年8月30日止);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应依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已向被告提供了所购设备,并履行了相应的安装、调试的义务,被告则应按约定支付设备款,因被告仅支付设备款37500元,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给付设备余款的义务。现原告请求被告给付设备款775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应自2013年4月12日即原告向其出具增值税发票之日起给付剩余设备款,因在合同中对迟延支付设备款的逾期损失未作约定,故原告主张的利息宜应自2013年4月12日起至2014年8月3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款  、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一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黑龙江宏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哈尔滨龙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给付设备款77500元;
二、驳回原告哈尔滨龙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1元,由被告黑龙江宏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应依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已向被告提供了所购设备,并履行了相应的安装、调试的义务,被告则应按约定支付设备款,因被告仅支付设备款37500元,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给付设备余款的义务。现原告请求被告给付设备款775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应自2013年4月12日即原告向其出具增值税发票之日起给付剩余设备款,因在合同中对迟延支付设备款的逾期损失未作约定,故原告主张的利息宜应自2013年4月12日起至2014年8月3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款  、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一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黑龙江宏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哈尔滨龙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给付设备款77500元;
二、驳回原告哈尔滨龙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1元,由被告黑龙江宏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李德侠

书记员:姜晓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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