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哈尔滨麒羽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工电路51号2楼215室。
法定代表人:马占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岩,黑龙江至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长江,黑龙江至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五常市教育局,住所地黑龙江省五常市文苑路186号。
法定代表人:张兆君,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极,黑龙江何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海东路29号滨河新天地商业街22号楼。
法定代表人:杨龙芳,总经理。
被告:潘德荣,男,196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火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麒羽经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五常市教育局、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潘德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8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麒羽经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史岩
人民陪审员 付秀清
人民陪审员 李延玲
书记员: 李婉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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