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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鹤雨大件运输有限公司与哈尔滨运达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哈尔滨鹤雨大件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桦树街178号。法定代表人焦春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永福,该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喆,该公司项目经理。被告哈尔滨运达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房区广贤路13号。法定代表人姚运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牛金堂,黑龙江合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哈尔滨鹤雨大件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哈尔滨运达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哈尔滨鹤雨大件运输有限公司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8民初924号《民事裁定书》,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黑01民终500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8民初924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哈尔滨鹤雨大件运输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3日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鹤雨大件运输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鹤雨大件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哈尔滨鹤雨大件运输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长 龚 辰
审判员 张 鑫
审判员 蒋丹凤

书记员:李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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