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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饮食服务公司、哈尔滨饮食服务公司三八饭店与刘某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虚假宣传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哈尔滨饮食服务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西六道街29号。
法定代表人滕汇千,经理。
原告哈尔滨饮食服务公司三八饭店,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南三道街64号。
代表人李欣,经理。
上列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智,黑龙江龙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道外区三八饭店业主,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原告哈尔滨饮食服务公司、原告哈尔滨饮食服务公司三八饭店(以下简称饮食公司三八饭店)与被告刘某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虚假宣传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哈尔滨饮食服务公司、原告饮食公司三八饭店委托代理人赵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哈尔滨饮食服务公司、原告饮食公司三八饭店诉称:饮食公司三八饭店是哈尔滨饮食服务公司设立的分公司,其历史可追溯到上世纪30年代,原名为德发园饭店。1958年,在德发园饭店基础上成立了由女职工组成的哈尔滨市三八饭店,因率先使用自动饺子机等先进设备,被誉为“全国最早的一家全自动化饭店”。1959年,周恩来总理到哈尔滨市三八饭店视察,该店深受周总理好评。自此,饮食公司三八饭店成为在省内甚至全国享有较高知名度的饭店。饮食公司三八饭店是哈尔滨的老字号饭店,为公众所知悉,被公众称为三八饭店。三八饭店成为饮食公司三八饭店的简称、知名企业的简称、知名的特有名称。刘某在明知饮食公司三八饭店享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注册登记与饮食公司三八饭店企业名称近似的名称,在店面上方使用“三八饭店”招牌,室内悬挂周恩来总理视察饮食公司三八饭店的照片等,对外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刘某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及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损害了哈尔滨饮食服务公司、饮食公司三八饭店的合法权益。请求:1.被告刘某停止使用三八饭店名称及停止以三八饭店名义进行经营活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被告刘某在哈尔滨《新晚报》刊登澄清此事的声明;3.被告刘某赔偿原告哈尔滨饮食服务公司、原告饮食公司三八饭店经济损失10万元;4.被告刘某负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刘某没有答辩。
在本院开庭审理过程中,哈尔滨饮食服务公司、饮食公司三八饭店为证明诉讼主张的事实成立,举示证据情况如下:
证据1.哈尔滨饮食服务公司、饮食公司三八饭店工商档案。拟证明:饮食公司三八饭店成立于1958年及企业名称变更情况。
证据2.哈尔滨饮食服务志。拟证明:饮食公司三八饭店的历史情况;三八饭店是企业名称的简称;饮食公司三八饭店是全国知名饭店,享有较高的知名度,为公众所知悉。
证据3.哈尔滨市道外区三八饭店的企业名称查询卡片。拟证明:刘某是在哈尔滨市道外区太古街356号成立了个体企业哈尔滨市道外区三八饭店。
证据4.《新晚报》、哈尔滨新闻网报道、新浪网报道。拟证明:同行业及广大消费者普遍认同并已习惯用三八饭店简称来代替饮食公司三八饭店名称,饮食公司三八饭店是在餐饮业有很高声誉的老店。
证据5.刘某经营场所照片及消费发票。拟证明:刘某对外牌匾均为三八饭店,店内挂有周恩来总理视察饮食公司三八饭店的照片。
刘某没有提交证据。
本院确认:哈尔滨饮食服务公司、饮食公司三八饭店举示的证据内容真实,形式合法,能够证明本案事实,可予认定。
本院查明:饮食公司三八饭店地址位于哈尔滨市道外区南三道街64号。伪满初期原址字号为新记独一处,1945年改为德发园饭店,直到1956年公私合营。1958年8月1日,在德发园饭店的基础上,成立了全部是女职工的哈尔滨市三八饭店(国营)。哈尔滨研制的第一台饺子机首先安装在该饭店,并有万能灶、和面机、升降机、切菜切肉机、刷碗机、空中滑行送菜机等,成为当时机械化水平最高的饭店。1959年12月24日,周恩来总理到该饭店视察,品尝了机器包的饺子和几样东北菜,给予赞誉。
1990年3月15日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记载:名称:哈尔滨市三八饭店,住所:道外区南三道街64号,法定代表人:郑久祥,注册资金:拾捌万元,经济性质:国营,经营范围:主营中餐,兼营冷饮。1992年哈尔滨市三八饭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济性质为全民所有制。
哈尔滨市饮食服务公司成立于1980年7月24日。1995年9月4日,哈尔滨市饮食服务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关于哈尔滨饮食服务公司变更名称为哈尔滨饮食服务集团公司的申请》,主要内容为:哈尔滨饮食服务公司改建为哈尔滨饮食服务集团公司的请示,业已经批准,现申请变更登记。核心层单位有哈尔滨市三八饭店等。1995年9月8日,哈尔滨市国营三八饭店等单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关于加入哈尔滨饮食服务集团公司的申请》,主要内容为:哈尔滨饮食服务公司所属12家单位(包括各单位分支机构以及公司直属分支机构),同意作为核心层加入哈尔滨饮食服务集团公司。其中5个单位营业执照仍然保留;7个单位的法人执照均取消法人资格,重新办理营业执照。所有12家企业包括其所属分支机构以及公司直属分支机构原有的和今后发生的债权债务由哈尔滨饮食服务集团公司承担。1995年12月25日,哈尔滨饮食服务集团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因哈尔滨市三八饭店已并入哈尔滨饮食服务集团公司,为便于对外经营活动,保持老字号企业的经营信誉和知名度,需要重新办理该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营业执照,企业名称为哈尔滨饮食服务集团公司三八饭店。1995年12月28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给哈尔滨饮食服务集团公司三八饭店核发营业执照。1996年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记载:名称:哈尔滨饮食服务集团公司,住所:道里区西六道街29号,经济性质:国有,经营范围:主营:中餐;住宿服务等,开业日期:1994年4月。2001年4月29日颁发的《营业执照》记载:名称:哈尔滨饮食服务集团公司三八饭店,地址:道外区南三道街64号,负责人:郑久祥,经济性质:国有,经营范围:主营中餐,制造、销售冷饮。2001年9月11日,哈尔滨饮食服务集团公司得到主管机关批复同意,更名为哈尔滨饮食服务公司。2002年3月15日,因哈尔滨饮食服务集团公司三八饭店是非法人企业,现哈尔滨饮食服务集团公司更名为哈尔滨饮食服务公司(法人),因此申请将企业名称变更为哈尔滨饮食服务公司三八饭店。2002年3月18日颁发的《营业执照》记载:企业名称:哈尔滨饮食服务公司三八饭店,地址:道外区南三道街64号,负责人:郑久祥,经营性质:国有,经营范围:主营中餐,制造、销售冷饮。饮食公司三八饭店2005年《损益表》记载:一、主营业务收入本年累计数:1,283,438.35元。二、主营业务利润本年累计数:12,523.74元。三、营业利润本年累计数:-311,281.86元。四、利润总额本年累计数:-243,028.35元。
2011年11月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记载:名称:哈尔滨饮食服务公司,经济性质:全民所有制,经营范围:主营一般经营项目:本企业资产清算;处理企业债权债务;为本企业职工办理各种保险提供服务,成立日期:1980年7月24日。
2012年9月1日《新晚报》第A11版刊登题为《傍“老店”谁能重拾老味道?——饭店纷纷倚“老”,试图复兴昔日辉煌》文章,主要内容为:“三八”饭店已在山东被注册。目前,我市(哈尔滨市)注册成功有“三八”字样商标的餐饮企业,是陈闫福“三八”饭店,其隶属于我市的陈福记餐饮连锁集团。他因在“三八”饭店前加了“陈闫福”三个字注册成功。“三八”饭店扎堆开张。事实上,三八饭店并没有因无法注册商标而停止复兴的脚步。自从我市最正宗的三八饭店于2006年10月停业,三八饭店的后人们、伙计们、厨师们,都在千方百计地走着复兴之路。因商标被抢注,在我市单独叫“三八”饭店已无可能,但以“三八”为后部名称的饭店,在我市开始扎堆出现。记者从市工商局企业处了解到,目前我市登记注册工商营业执照的饭店名称中,有“三八”字样的共有6家,此外还有9家在核名没有办执照的各类“三八”饭店。
2013年1月8日,哈尔滨新闻网登载题为《三八饭店招牌“遍地开花”》文章,主要内容为:提起三八饭店,哈尔滨的老人没有不知道的。三八饭店因率先使用“哈尔滨研制的第一台饺子机”而闻名全国,加之周恩来总理到此视察,更是增添了三八饭店的名气。那时,能在三八饭店吃顿饭,绝对是一种身份的象征,更是一种享受。可是,就是这样一家享誉省内外的知名饭店,却一夜之间退出了“江湖”。直到十几年后的今天,三八饭店不仅重出江湖,而且遍地开花,在市区内多达30家左右。但和许多老品牌一样,“三八饭店”的招牌也被广泛使用,且风格不一。在行业内专业人士看来,这种打着老品牌的旗号而忽视老品牌原有特色的行为,无非是一种品牌的借用,非但不利于品牌价值的继承和发扬,还可能造成老品牌的彻底消亡。“过去的三八饭店与狗不理、老鼎丰、华梅等齐名,并创造了无数的辉煌,在省内甚至全国都叫得响,老哈尔滨人更是无人不知。”省饭店协会秘书长范旭光说。
2013年2月22日,哈尔滨新浪网登载题为《哈尔滨山寨三八饭店遍地开花至今已超30余家》文章并配发“1959年周恩来总理来到三八饭店视察”的照片,主要内容为:说起老字号,很多人都能说出一大串,我的很多同事有时会特意跑到老道外吃饭,因为那儿的老字号最多,口味最正宗。不过最近哈尔滨有30个老字号的饭店几乎在几个月里遍地开花,那就是“三八”饭店。可是,老字号的“三八”饭店几年前就倒闭了这遍地开花的“三八饭店”和老字号又有什么关系呢?三八饭店,最开始的原名叫德发园饭店,后来因为全部都是女职工,所以更名为三八饭店。三八饭店自己原创地发明了自动饺子机,1959年12月24日,周总理来到三八饭店视察,还特别赞赏了这饺子机的发明,自此哈尔滨的三八饭店名震全国。
《企业名称查询卡片》记载:注册号为230104600700641,哈尔滨市道外区三八饭店,住所为道里外区太古街356号,企业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刘某,成立和核准日期为2012年10月17日,登记机关为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道外分局,经营范围为中餐类制售:热菜、米饭。不含凉菜、生食海产品、裱花蛋糕。
刘某经营的哈尔滨市道外区三八饭店店面上方使用“三八饭店”招牌,店内挂有周恩来总理视察(饮食公司)三八饭店等照片;餐饮发票上加盖有“哈市三八饭店发票专用章”。
哈尔滨饮食服务公司、饮食公司三八饭店在庭审中称:饮食公司三八饭店是最早的道外区南三道街三八饭店延续下来的。从2007年开始,因为动迁,至今没有从事经营,期间由于动迁,营业执照丢失,没有年检,但和政府及工商部门提前说明了情况,可以从事经营。饮食公司三八饭店已经恢复年检,想重新进行经营,目前正在与政府协商过程中。

综合分析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举示的证据及发表的质证意见和查明的案件事实,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一、饮食公司三八饭店作为本案的当事人是否适格,对饮食公司三八饭店的企业名称权及其企业字号权是否应予法律保护;二、“三八饭店”是否属于饮食公司三八饭店的企业简称,是否可以作为饮食公司三八饭店的企业名称予以保护;三、刘某是否擅自使用了饮食公司三八饭店的企业名称和进行了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以及如何确定其责任。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饮食公司三八饭店的主体资格、隶属关系、企业名称历经演变,目前是企业法人哈尔滨饮食服务公司下属的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哈尔滨饮食服务公司和饮食公司三八饭店是本案适格的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第一款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刘某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哈尔滨市道外区三八饭店个体工商户企业业主,是本案适格的当事人。
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商号)、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构成。企业名称,特别是字号,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服务)的商业标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以及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对于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已实际具有商号作用的企业或企业名称的简称,可以作为企业名称获得保护。饮食公司三八饭店是经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其中的“三八”是其企业字号,“饭店”是所属行业。饮食公司三八饭店的企业名称虽历经演变,但自1958年以来,一直以“三八”为企业字号,在哈尔滨市以至更大地域范围内的餐饮市场上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三八饭店”成为约定俗成、人所共知的饮食公司三八饭店实际具有商号作用的企业简称,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虽然饮食公司三八饭店因拆迁等原因几年来停止经营餐饮服务并变更了经营范围,但其“三八”企业字号没有改变,“三八饭店”仍是人所共知的饮食公司三八饭店实际具有商号作用的企业简称,至今在其原经营范围所属的餐饮市场仍保有一定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饮食公司三八饭店涉案企业名称权及其企业字号权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原告以他人注册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等侵犯其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企业名称权等在先权利为由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二条规定:“原告以他人企业名称与其在先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为由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哈尔滨饮食服务公司、饮食公司三八饭店以所享有的涉案企业名称权为根据,对刘某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包括将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企业名称、姓名用于商品、商品包装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使用’”;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三)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刘某在其经营的哈尔滨市道外区三八饭店店面上方使用“三八饭店”招牌,在其经营场所内悬挂周恩来总理视察饮食公司三八饭店的照片,使用带有“三八饭店”字样的发票专用章。刘某明知自己经营的饭店与饮食公司三八饭店没有任何关联,却利用饮食公司三八饭店涉案企业简称及其企业字号已有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擅自使用饮食公司三八饭店的涉案企业简称及其企业字号进行经营活动,“傍名牌”,引人误认为是饮食公司三八饭店提供的餐饮服务或与饮食公司三八饭店有关联,侵害了饮食公司三八饭店的企业名称权及其企业字号权。同时,刘某将饮食公司三八饭店的涉案企业简称,以及周恩来总理视察饮食公司三八饭店的照片用于其经营活动,造成相关公众误解,引人误认为是饮食公司三八饭店提供的餐饮服务或与饮食公司三八饭店有关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然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中,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还可以作出罚款,收缴侵权商品、伪造的商标标识和专门用于生产侵权商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财物的民事制裁决定。罚款数额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被诉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承担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民事责任。”因饮食公司三八饭店涉案企业简称“三八饭店”中含有饮食公司三八饭店的企业字号“三八”,而刘某以饮食公司三八饭店的企业字号“三八”为其企业字号,其故意侵权使用饮食公司三八饭店的企业简称及其企业字号与饮食公司三八饭店处于同一地域,不停止刘某在经营中使用“三八”字样已不足以防止市场混淆后果,故刘某应当承担停止使用带有“三八”字样企业名称的民事责任。哈尔滨饮食服务公司、饮食公司三八饭店请求刘某停止使用“三八饭店”名称及停止以“三八饭店”名义进行经营活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考虑到刘某撤除带有“三八”字样的企业名称和招牌、宣传板等经营用品需要一定的时间及办理相应手续,故判定刘某在指定期限届满之日起停止使用带有“三八”字样的企业名称,停止使用“三八”字样进行经营活动。由于刘某因侵权所得利益和哈尔滨饮食服务公司、饮食公司三八饭店因被侵权所受损失均难以确定,故根据刘某侵权使用“三八饭店”企业名称和“三八”企业字号自己经营饭店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经营规模、所处商业区域、赢利能力、给饮食公司三八饭店造成的商誉损害等侵权后果,根据饮食公司三八饭店涉案企业名称及其企业字号的声誉及至目前尚未经营等因素,确定刘某的赔偿数额。哈尔滨饮食服务公司、饮食公司三八饭店请求赔偿的数额过高,缺乏事实依据,对过高部分不予支持。
哈尔滨饮食服务公司、饮食公司三八饭店请求刘某在《新晚报》刊登澄清此事的声明合法,可予支持。
综上所述,刘某擅自使用饮食公司三八饭店的涉案企业名称,进行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哈尔滨饮食服务公司、饮食公司三八饭店请求刘某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赔偿损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和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第七日起在餐饮服务上停止使用带有“三八”字样的企业名称和使用“三八”字样进行经营活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被告刘某在《新晚报》上刊登消除影响的启事,内容和形式须经本院审核确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履行。逾期不履行,原告哈尔滨饮食服务公司、原告哈尔滨饮食服务公司三八饭店可请求本院在《新晚报》上发表本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原告哈尔滨饮食服务公司、原告哈尔滨饮食服务公司三八饭店垫付,由被告刘某承担;
三、被告刘某赔偿原告哈尔滨饮食服务公司、原告哈尔滨饮食服务公司三八饭店经济损失1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刘某负担50元,原告哈尔滨饮食服务公司、原告哈尔滨饮食服务公司三八饭店负担22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立刚
代理审判员 常榆德
代理审判员 毛保森

书记员: 杨秀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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