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雅旺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进乡街75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鹏,职务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驻农垦总局国土资源局哈尔滨分局,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大成街138号。
负责人:张志强,职务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开军,黑龙江宏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哈尔滨雅旺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驻农垦总局国土资源局哈尔滨分局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2018)黑8105民初5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哈尔滨雅旺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18年8月10日收到《上诉费缴纳通知书》后一直未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刘宏业
审判员 李疆鹰
审判员 董力源
书记员: 安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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