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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长城高新建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哈尔滨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长城高新建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景维伟
王辉(黑龙江元辰律师事务所)
哈尔滨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
罗秀斌
苏占义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哈尔滨长城高新建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育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景维伟,该单位职员。
委托代理人:王辉,黑龙江元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哈尔滨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车行滨,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秀斌,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苏占义,该公司职员。
再审申请人哈尔滨长城高新建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哈尔滨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哈民四商终字第1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哈尔滨长城高新建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二百零六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本院认为,哈尔滨长城高新建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二百零六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于效国
审判员:刘平
审判员:王宝奎

书记员:刘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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