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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长城保安有限公司与于雷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哈尔滨长城保安有限公司,代码55261563-6,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河曲街66号1-6栋2单元。
法定代表人栾德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莹,黑龙江鼎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雷,男,汉族,保安公司员工,1986年6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宋印实,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表人王秋菊,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哈尔滨市场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代码69684465-7,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新榆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胡晓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月含,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王忠森,该公司安保部部长。

原告哈尔滨长城保安有限公司与被告于雷、第三人哈尔滨市场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檀东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哈尔滨长城保安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吴莹,被告于雷的委托代理人宋印实、王秋菊,第三人哈尔滨市场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月含、王忠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于2013年1月1日到原告处应聘保安员,原告告知被告保安员应具备的条件,被告欺骗原告接受被告。原告与第三人于2013年1月1日签订了保安服务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被告被派到第三人处工作,但由于被告在试用期内多次空岗、漏岗、私自离岗、矿工、不请假外出、不做考勤等,原告对被告的行为多次警告并下达处罚通知,于同年2月1日对被告进行了开除处理。被告被开除后,第三人继续留用被告,同年5月19日被告驾车与他人相撞受伤,被告到哈尔滨市道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该结论是错误的,要求确认原、被告之间自2013年1月28日起即不存在劳动关系。
被告辩称:被告自2011年10月起即是原告员工,被原告派去第三人处从事保安工作直至发生交通事故,原、被告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13年1月1日被告与第三人再次签订劳务派遣合同,被告仍被原告派往第三人处工作,之后也没有收到处罚决定,更没有收到开除决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第三人述称:原告所诉2013年1月28日被告已被开除与事实不符,第三人在2013年5月19日前一直通过原告给被告支付工资,被告发生了交通事故,原告想推脱责任,不承认被告是原告的员工。
根据原告、被告、第三人当庭陈述及对原告、被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分析,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被告被原告派去第三人处从事保安工作,原、被告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3年1月1日被告与第三人再次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此后被告仍在第三人处工作,同年5月19日被告驾车与他人相撞受伤,被告到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本院认为,原告承认在2013年1月1日起与被告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原告又单方出具的纪律处分决定开除被告,但决定并未送达被告及第三人,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并未解除,仲裁委认定事实清楚,原告要求确认原、被告之间自2013年1月28日起即不存在劳动关系,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哈尔滨长城保安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哈尔滨长城保安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四份,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檀东平

书记员: 王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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