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行,住所七台河市桃山区东进街247号。法定代表人:刘新江,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波,男,该分行信贷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振国,黑龙江圣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七台河市茄子河区。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七台河市茄子河区。被告:张海嫘,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七台河市茄子河区。被告:臧佩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七台河市茄子河区。被告:张宝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七台河市茄子河区。
原告哈尔滨银行七台河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张某某偿还欠款合计94300.93元(包括:借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从2012年3月20日至2013年3月19日,年利率10.176%,共计5144.53元;逾期利息从2013年3月20日至2018年4月9日,共计39156.40元);2.依法判令被告张宝福、臧佩金、张海嫘、张某某对被告张某某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3月20日,原告与被告张宝福、臧佩金、张海嫘、张某某、张某某签订了《农户联保贷款合同》,合同约定:张某某借款金额5万元,借款用途玉米种植,借款期限12个月,年利率10.176%,借款到期本息一次性还清。张宝福、臧佩金、张海嫘、张某某自愿组成联保小组并对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借款的本息、违约罚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含律师费)。借款到期后,被告张某某未能偿还借款本息。依照合同约定被告张宝福、臧佩金、张海嫘、张某某应对被告张某某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张某某、张宝福、臧佩金、张海嫘、张某某未到庭,未答辩。原告哈尔滨银行七台河分行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2、借款合同一份。被告张某某、张某某、张海嫘、臧佩金、张宝福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诉讼权利,需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院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1、证据2真实有效,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张某某、张某某、张海嫘、臧佩金、张宝福自愿组成联保小组,于2012年3月20日与原告签订了《农户联保贷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人(保证人)自愿组成联保小组,所有借款人(保证人)对借款人中任意一人取得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借款月利率为8.4800‰,借款发生逾期,在原利率基础上加收50%逾期利息,借款期限12个月。合同签订后,被告张某某、张某某、臧佩金、张宝福分别在原告处借款5万元、被告张海嫘借款4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张某某、张海嫘、臧佩金、张宝福按约定偿还了各自的借款本息。被告未能按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被告张某某、张海嫘、臧佩金、张宝福对张某某的借款本息未履行连带清偿责任。
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行(以下简称哈尔滨银行七台河分行)与被告张某某、张某某、张海嫘、臧佩金、张宝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波、卢振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某、张某某、张海嫘、臧佩金、张宝福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银行七台河分行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张某某、张某某、张海嫘、臧佩金、张宝福在原告处借款及联保小组成员、借款人(保证人)自愿互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事实。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按约向被告张某某发放了借款,被告张某某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及相应利息,构成违约。所以原告要求被告张某某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张某某、张海嫘、臧佩金、张宝福对张某某的借款本息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行借款本息合计94300.93元(借款本金50000.00元,2012年3月20日至2013年3月19日利息5144.53元,2013年3月20日至2018年4月9日逾期利息39156.40元);二、被告张某某、张海嫘、臧佩金、张宝福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79.08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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