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尔滨鑫汇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雨阳街11号102室。
法定代表人:王继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龙,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大什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迎宾路集中区太行路1号。
法定代表人:于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振娟,黑龙江洪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洪杰,黑龙江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关于黄某承担案涉款项给付责任的事实部分审查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2014〕绥商初字第30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重审。
上诉人黄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8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王耀华 审 判 员 张贤友 代理审判员 李吉凤
书记员:郑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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