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鑫宇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白凤东(黑龙江中柏律师事务所)
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焦某某
原告哈尔滨鑫宇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王安入,该公司经理。
被告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
代表人周绍武,该公司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白凤东,黑龙江中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谈德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白凤东,黑龙江中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某某,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鑫宇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焦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哈尔滨鑫宇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734元,由原告哈尔滨鑫宇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鑫宇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焦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哈尔滨鑫宇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734元,由原告哈尔滨鑫宇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鑫
审判员:王立立
审判员:龚辰
书记员:李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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