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哈尔滨金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北京路南萧红大街东侧。
法定代表人:邹本伍,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忠好,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喜文,黑龙江百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振国,男,1992年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原告哈尔滨金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某物业公司)与被告李振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立案,金某物业公司于2018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金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哈尔滨金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春蚕
书记员: 赵弘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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