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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金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振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哈尔滨金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北京路南萧红大街东侧。
法定代表人:邹本伍,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忠好,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喜文,黑龙江百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振国,男,1992年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原告哈尔滨金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某物业公司)与被告李振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立案,金某物业公司于2018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金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哈尔滨金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春蚕

书记员: 赵弘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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