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诚滨商贸有限公司
杨晨
李遵国(黑龙江金马律师事务所)
哈尔滨冠源正阳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王虹(黑龙江法同律师事务所)
孙某
刘峰
原告哈尔滨诚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前进路正阳花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李滨,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晨,哈尔滨诚滨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遵国,黑龙江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冠源正阳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通达街。
法定代表人谷凤枬,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虹,黑龙江法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峰,1967年7月7日,男,汉族。
原告哈尔滨诚滨商贸有限公司(简称诚滨商贸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冠源正阳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冠源物业公司)、被告孙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诚滨商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晨、李遵国、被告冠源物业公司委托代理人王虹、被告孙某委托代理人刘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诚滨商贸公司诉称:2011年3月1日,诚滨商贸公司与孙某签订租房协议,约定,诚滨商贸公司租赁孙某所有的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前进路副44-2号门市房,用于商业经营,租赁初期因地下室暖气管道从墙体内向外渗水,诚滨商贸公司找到孙某,要求进行修缮,孙某找到冠源物业公司,找到漏水点后,因为当时是供暖期间,只能采取临时措施维修,孙某和冠源物业公司均表示等来年停止供暖后,再进行彻底维修,但是在停止供暖后,孙某和冠源物业公司均怠于维修,导致该受损供暖管道于2012年11月19日再次爆裂,将诚滨商贸公司存于地下室的货物浸泡,浸泡时孙某和冠源物业公司均到现场查看了实际状况,因室内存放的是重型机械的配件,为了减少损失,诚滨商贸公司马上将需要返厂维修的配件托运回厂维修,但仍然有一部分不能使用。造成了经济损失148743.07元,对于该损失孙某和冠源物业公司均拒绝赔偿,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予以赔偿。
诚滨商贸公司为证明其主张的成立,在举证期内向本院提交并当庭出示了以下主要证据:
证据一、视频光盘,证明诚滨商贸公司被水淹的事实以及情况。
证据二、录音光盘,证明诚滨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母亲与冠源物业公司经理对话,冠源物业公司承认水暖管道漏水应由其赔偿,只是对赔偿数额有异议。
证据三、音频光盘,证明诚滨商贸公司被水淹事实以及损失情况,冠源物业公司正在维修漏水点,邻居也被水淹的事实。
证据四、照片,证明诚滨商贸公司水淹事实以及损失情况。
证据五、运费票据,证明诚滨商贸公司将受损失的货物发回原厂维修,运费共计7052元。
证据六、厂家出具的损失明细,证明诚滨商贸公司损失货物、型号、数量、金额,共计88007元。
证据七、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证明诚滨商贸公司受损货物的进货单价。
本院认为,诚滨商贸公司要求赔偿148743.07元损失中,有94359元系厂家出具检测报告确定的损失,剩余损失54384.07元,系诚滨商贸公司自行核算的损失;厂家出具检测报告、诚滨商贸公司自行核算确定的损失不能作为损失的依据。但诚滨商贸公司因漏水确有损失,故本院对诚滨商贸公司的损失酌定为50000元;哈尔滨市道里区前进路副44-2号房屋漏水系墙内暖气的主干线破损所致,给诚滨商贸公司造成损失,系冠源物业公司疏于管理,对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孙某对此损失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 第六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哈尔滨冠源正阳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哈尔滨诚滨商贸有限公司损失50000元;
二、驳回原告哈尔滨冠源正阳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原告哈尔滨诚滨商贸有限公司负担2050元,由被告哈尔滨冠源正阳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050元(此款原告哈尔滨诚滨商贸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哈尔滨冠源正阳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哈尔滨诚滨商贸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四份,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张志高
本院认为,诚滨商贸公司要求赔偿148743.07元损失中,有94359元系厂家出具检测报告确定的损失,剩余损失54384.07元,系诚滨商贸公司自行核算的损失;厂家出具检测报告、诚滨商贸公司自行核算确定的损失不能作为损失的依据。但诚滨商贸公司因漏水确有损失,故本院对诚滨商贸公司的损失酌定为50000元;哈尔滨市道里区前进路副44-2号房屋漏水系墙内暖气的主干线破损所致,给诚滨商贸公司造成损失,系冠源物业公司疏于管理,对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孙某对此损失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 第六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哈尔滨冠源正阳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哈尔滨诚滨商贸有限公司损失50000元;
二、驳回原告哈尔滨冠源正阳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原告哈尔滨诚滨商贸有限公司负担2050元,由被告哈尔滨冠源正阳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050元(此款原告哈尔滨诚滨商贸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哈尔滨冠源正阳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哈尔滨诚滨商贸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四份,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张志高
审判长:迟立波
审判员:揣莉
书记员:刘缙霖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