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哈尔滨诚信铝塑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法定代表人:陈彦玲,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敬泽,黑龙江君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凤,黑龙江龙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某某,男,1977年8月出生,满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被告:黑龙江创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法定代表人:王振杰,该公司经理。
原告哈尔滨诚信铝塑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石某某、黑龙江创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哈尔滨诚信铝塑门窗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诚信铝塑门窗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诚信铝塑门窗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哈尔滨诚信铝塑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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