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哈尔滨西雅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迎宾路集中区东湖街8号。
法定代表人林雪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德利,黑龙江思普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五常市三千里农特产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哈尔滨市五常市成功街金泰家园。
法定代表人秦某某,经理。
被告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黑龙江省巴彦县。
原告哈尔滨西雅包装印刷有限公司诉被告五常市三千里农特产品商贸有限公司、秦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受理后,现原告于2016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西雅包装印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西雅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哈尔滨西雅包装印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威
书记员: 孙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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