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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肥黄金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杨某某、韩德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哈尔滨肥黄金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方正县大罗密镇。
法定代表人:沈志付,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玲,黑龙江于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内蒙古通辽市。
被告:韩德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
被告:吕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

原告哈尔滨肥黄金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某某、韩德山、吕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08月0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哈尔滨肥黄金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玲,被告吕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某、韩德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哈尔滨肥黄金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欠化肥款人民币483250元(违约金利息按年利率24%,自2017年12月10日起至全部欠款及利息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及律师费、交通费等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5月19日,被告杨某某到我公司购买化肥,签订了《购货合同》,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化肥总价款483250元。被告承诺在2017年12月10日之前被告应一次性结清全部款项,原告将化肥送至被告指定地点。合同到期后,经我公司多次找被告催要,但被告未履行约定义务。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故诉至贵院请求判令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被告吕海辩称:具体多少钱我不太清楚,确实给杨某某提供了担保,当时是韩得山找的我,我们俩共同给杨某某提供了担保。
被告杨某某、韩德山未提交答辩状,亦未到庭应诉。

在开庭审理时原告举示了《购货合同》(编号为2943)、委托代理合同一份,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证明力,本院确认为有效证据,予以采信。三被告未向本院举示证据。本院根据双方举证、质证及本院认证情况,确认如下事实:
2017年5月19日,被告杨某某在原告公司购买化肥,由韩德山、吕海作为担保方签订了《购货合同》,约定购买原告方各种化肥163吨,合计折合人民币483,250.00元,被告杨某某承诺在2017年12月10日之前一次性结清全部款项,杨某某迟延付款,应每日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金额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并可以要求杨某某承担律师费、诉讼费、交通费等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同时约定被告韩德山、吕海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两年,如涉讼,提交甲方公司所在地的方正县人民法院审理。嗣后,原告将化肥送至被告指定地点。2018年01月份后,原告方工作人员多次找三被告索要欠款,三被告以无钱为由拒不偿还。该案起诉后,原告与黑龙江于仁海律师事务所签订了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合同号:(2018)(委)字第0016号),委托律师王艳玲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费等费用15,497.00元(按标的3%收取)。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肥黄金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某某买卖化肥,被告韩德山、吕海为杨某某提供担保的买卖合同及担保合同系三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成立;在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后,被告杨某某理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间给付货款,被告韩德山、吕海在杨某某未履行义务情况下,亦应履行连带保证义务,三被告拖欠不还显属无理,原告要求三被告履行义务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合同约定违约金过高,原告主动调整为按年利率24%计算,本院予以支持;合同中亦约定律师费、交通费、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且原告在涉诉后确已支出了上述费用,故对原告该项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肥黄金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欠款本金483,250.00元;
二、被告杨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肥黄金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欠款违约金(该违约金以第一项确认的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为标准,自2017年12月10日起计算至欠款付清为止);
三、被告杨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肥黄金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聘请律师费15,497.00元;
四、被告韩德山、吕海对上述一、二、三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49.00元,由被告杨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学峰
人民陪审员 高云
人民陪审员 郑桂香

书记员: 马睿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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