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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秋林里道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青冈县旭艳熟食店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哈尔滨秋林里道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新华新区。
法定代表人:仲兆敏,职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凤英,黑龙江龙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庆文,黑龙江新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冈县旭艳熟食店,住所地青冈县民主街二院楼*层东6门。
经营者:肖安媛,女,198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冈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金良,肖安媛丈夫,男,198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冈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艺梅,黑龙江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哈尔滨秋林里道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秋林食品公司)与被告青冈县旭艳熟食店(以下简称旭艳熟食店)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秋林食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凤英、姜庆文,被告旭艳熟食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艺梅、朱金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秋林食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旭艳熟食店停止侵犯秋林食品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2.旭艳熟食店在《黑龙江日报》、《生活报》声明澄清侵权事实,消除影响;3.旭艳熟食店赔偿秋林食品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事实和理由:哈尔滨秋林糖果厂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秋林糖果公司)系秋林洋行传承企业,生产销售俄罗斯风味木炭熏煮类红肠等肉灌制品,并在商标注册用第29类商品注册“秋林”、“秋林里道斯”商标。2007年8月2日秋林糖果公司设立秋林食品公司,继续生产上述红肠等肉灌制品。秋林糖果公司授权秋林食品公司独占使用“秋林”、“秋林里道斯”注册商标。秋林食品公司委托哈尔滨力天企业形象设计有限公司为秋林食品公司红肠专卖店设计企业形象识别系统,包括专卖店的外观形象、牌匾及室内装潢设计,版权归秋林食品公司所有。秋林食品公司专卖店统一装饰装修,突出秋林食品公司品牌元素,区别其他竞争企业。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确认“秋林”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国家商务部授予“秋林里道斯”注册商标为“中华老字号”,黑龙江省政府确认“秋林里道斯”红肠制作工艺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秋林里道斯”红肠积累了巨大商誉,成为黑龙江省名优地产品的代表,获得省长质量奖提名。旭艳熟食店系个体工商户,未经商标注册权人及秋林食品公司的许可,擅自使用秋林食品公司企业形象识别系统装修店面,冒充秋林食品公司专卖店,使用“秋林”“秋林里道斯”注册商标,高价销售来源不明产品,侵犯秋林食品公司“秋林”“秋林里道斯”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形象识别系统著作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旭艳熟食店辩称,旭艳熟食店的销售行为未侵犯秋林食品公司商标专用权、著作权,秋林食品公司主张50万元赔偿不合理。1.2018年4月旭艳熟食店将牌匾做成“秋林里道斯”字样,朱金良从秋林食品公司专营店购买产品销售,欲根据销售情况,准备加盟,现店面已关闭,不再销售;2.旭艳熟食店的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情形之一。商标权人以合法方式销售或转让,该特定商品上的商标权即告穷竭,无权禁止他人在市场上再行销售该产品或直接使用;3.我国法律没有明确保护外观形象权,因此旭艳熟食店在装修上使用了“秋林”“秋林里道斯”也是在使用其商标,不是侵犯秋林食品公司著作权;4.旭艳熟食店的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的其中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旭艳熟食店在秋林食品公司专营店购买正规商品再次销售,未给秋林食品公司带来不利影响,其在秋林食品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授意下考察市场预备加盟的行为,没有主观恶意。因旭艳熟食店不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因此秋林食品公司的诉讼请求不应当得到支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秋林食品公司向本院提交证据一、“秋林里道斯”商标注册证、转让证明、续展延期证明,证明秋林糖果公司是商标注册用第29类商品即肉灌制品“秋林里道斯”商标注册人;证据二、哈尔滨秋林商标注册证和续展注册证明、核准续展证明,证明秋林糖果公司是秋林商标注册权人;证据三、“秋林里道斯”注册商标许可合同2份,秋林注册商标许可合同1份,证明“秋林里道斯”和“秋林”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秋林糖果公司将上述注册商标许可子公司秋林食品公司独占使用,秋林食品公司具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旭艳熟食店对以上三份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证据四、委托设计协议和招商手册,证据五、秋林里道斯食品企业信用信息及秋林里道斯糖果厂营业执照。证明秋林食品公司是由秋林糖果公司设立的,秋林里道斯是秋林食品公司的企业名称。旭艳熟食店不是秋林食品公司的专营店,未经允许使用秋林食品公司具有著作权的装潢,冒充专营店进行牟利,其装潢和标志侵犯秋林里道斯注册商标专用权,侵犯企业形象识别系统著作权,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旭艳熟食店对证据四、五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问题有异议,旭艳熟食店经营的产品是秋林里道斯的正规产品并不是销售自己或其他的产品,属于正当使用。装潢和装饰不应认定未著作权,企业形象识别系统包括的外观形象不受保护,不能认定旭艳熟食店的销售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因双方当事人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证据六、秋林里道斯红肠包装盒一个,证明秋林食品公司生产销售的红肠使用“秋林里道斯”秋林注册商标,并标注秋林里道斯商标是中华老字号商标,秋林商标是中国驰名商标,秋林里道斯红肠制作工艺是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商标具有显著性和知名度;证据七、“中华老字号”证书、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关于认定秋林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省法院(2012)黑知终字45号民事判决,证明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确认秋林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商务部授予秋林里道斯糖果厂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商标“秋林里道斯”为中华老字号;证据八、黑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证明材料,证明“秋林里道斯”红肠制作工艺2007年被省政府确立为黑龙江省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秋林里道斯红肠具有广泛知名度。证据九、哈尔滨市红肠食品产业协会作出的哈红食字【2018】第2号文件1份,证明秋林食品公司生产的“秋林里道斯”红肠是知名产品,具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证据十、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首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获奖单位决定文件1份(黑龙江省政府网站下载)。证明秋林食品公司生产的“秋林里道斯”红肠获得黑龙江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是黑龙江省知名商品。双方当事人对秋林食品公司提交的证据六——证据十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证据十一、2016年中国品牌价值评价结果通知书(质检总局网站下载);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开展2016年品牌价值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上下载)、中国品牌建设促进会《2016年中国品牌价值评价结果通知书》、2016品牌价值评价结果分析报告;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开展2017年品牌价值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下载)、中国品牌建设促进会《2018中国品牌价值评价结果通知书》,2017年品牌价值结果分析报告。证明国家质检总局委托中国品牌建设促进会开展品牌价值评价工作,其中秋林里道斯品牌2016年价值为7.8亿元,2017年的品牌价值为11.9亿元,旭艳熟食店赔偿数额应考虑秋林食品公司品牌价值。旭艳熟食店质证,无法确定其真实性,促进会分析评价报告无法证实品牌价值,无法做为赔偿数额参考的依据。证据十二秋林食品公司2015-2018年广告费发票,部分广告现场照片。证明为了宣传秋林里道斯品牌,2015-2018年广告费支出800多万元,应当作为旭艳熟食店侵权赔偿数额的依据。旭艳熟食店质证称,均摊在每年全国各地的广告费200万元,旭艳熟食店只在2018年8月份销售秋林里道斯产品,以广告费侵权数额的依据不合理。证据十一系秋林食品公司从质检总局官方网站下载,旭艳熟食店对证据十二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十三、购物小票、照片、视听资料、被告宣传名片各1份,证明旭艳熟食品店的牌匾和室内外的装潢使用秋林食品公司的企业形象设计并标有“秋林里道斯”字样,侵犯了秋林食品公司对牌匾和室内外的装潢的版权及“秋林里道斯”商标注册权,构成不正当竞争。旭艳熟食店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问题有异议,秋林食品公司购买的三袋红肠是秋林里道斯的正规产品,牌匾及室内装潢使用秋林里道斯的字样,未侵犯秋林食品公司版权。旭艳熟食店对证据十三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证据十四、律师代理合同、律师代理费发票各一份,证明为维护合法权益的合理支出应当由旭艳熟食店承担赔偿责任。旭艳熟食店称其销售产品的行为不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不应承担维权费用。因以上证据真实,且能够证明秋林食品公司维权费用,本院予以采信。证据十五、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黑知终字28号判决书,证明省法院在2007年判决侵权企业赔偿20万元,秋林食品公司请求赔偿50万元适当。旭艳熟食店质证称,各案给被侵权人造成的损失以及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都是不相同的,不能以这份判决作为参考依据。证据十五真实,但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旭艳熟食店向本院提交证据一、营业执照,证明旭艳熟食店具备销售熟食资格。秋林食品公司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证据二、青冈县青冈镇伟业广告设计室收据1份,证明被告制作牌匾在4月份,经营时间短。秋林食品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该收据不是正规发票。因该收据物品名称、价格、公章齐全,本院予以采信。
依据上述审核认定的证据,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07年8月2日,秋林糖果公司出资成立秋林食品公司。秋林糖果公司注册“秋林”商标(商标注册证第1266601号,注册有效期为1999年4月21日至2009年4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为香肠、风干肠等(第29类),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9年4月20日。秋林糖果公司受让“秋林里道斯”商标(商标注册证第4111791号,注册有效期限为2006年8月7日至2016年8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为肉、死家禽等(第29类),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6年8月6日。
2009年2月22日,秋林糖果公司许可秋林食品公司独占使用“秋林里道斯”商标(商标注册证第4111791号),使用期限至2026年8月6日。2010年2月22日,秋林糖果公司许可秋林食品公司独占使用“秋林”商标(商标注册证第1266601号),使用期限至2019年3月10日。
2013年6月5日,秋林食品公司委托哈尔滨力天企业形象设计有限公司品牌、视觉、专卖店形象、宣传物料、产品包装五个项目的研发设计,设计定稿版权归秋林食品公司所有。
2011年5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秋林糖果公司使用的“秋林QiuLin及图”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商务部认定“秋林里道斯”为“中华老字号”(证书编号208012)。2016年7月26日,黑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确认“秋林里道斯红肠”为黑龙江省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哈尔滨红肠制作技艺》项目之一。
旭艳熟食店系个体工商户,负责人为肖安媛,经营熟食零售业务。2018年4月份,对其经营的熟食店采用“秋林里道斯”的模式进行装潢,后使用“秋林里道斯”牌匾字样及宣传海报,其销售的是正规的“秋林里道斯”红肠,单价为每斤37元。2018年8月不再销售。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1.旭艳熟食店是否侵犯秋林食品公司商标权,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秋林食品公司对“秋林里道斯”商标具有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商标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旭艳熟食店在未获得秋林食品公司许可的情况下,使用“秋林里道斯”注册商标作为其店铺名称,消费者在一般注意的情况下,可能会将旭艳熟食店经营的“秋林里道斯”商店误解为秋林食品公司授权销售的专卖店之一。因此旭艳熟食店开设牌匾为“秋林里道斯”商店的行为侵犯秋林食品公司的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2.旭艳熟食店牌匾与室内装潢是否侵犯了秋林食品公司的著作权。秋林食品公司无法向本院说明旭艳熟食店牌匾与室内装潢具体侵犯了哪项作品的著作权,因此本院对秋林食品公司主张旭艳熟食店侵犯其著作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3.赔偿数额如何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该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秋林食品公司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以及旭艳熟食店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故本院根据秋林食品公司的加盟费、维权费用以及旭艳熟食店经营规模较小,区域经济不够发达,侵权时间较短等情节,酌情确定旭艳熟食店赔偿秋林食品公司损失6万元。
综上所述,秋林食品公司主张旭艳熟食店赔偿其损失6万元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对超过部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青冈县旭艳熟食店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秋林里道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6万元;
二、驳回原告哈尔滨秋林里道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00元,由被告青冈县旭艳熟食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苑淑华
审判员 张晓弘
审判员 王杨杨

书记员: 王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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