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哈尔滨睿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97930800976,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世茂大道776号北岸明珠小区106栋1单元10层1001号。法定代表人杨宝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军,黑龙江新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牛凯,山西东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哈尔滨东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8127421101T,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保国街1号。法定代表人麻中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苏玲玲,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睿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东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哈尔滨睿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睿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睿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6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哈尔滨睿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李利新
书记员:赵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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