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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百年大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鲁某某、李英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百年大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经开区南岗集中区长江路华轩美景A栋3单元23层1号。
法定代表人:鲁昊,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玲,黑龙江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金,黑龙江冠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玲,黑龙江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金,黑龙江冠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英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肇东市。

上诉人哈尔滨百年大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鲁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肇东市人民法院(2018)黑1282民初33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属合同纠纷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李英军提交的借款人为鲁某某的借据中未约定合同履行地,现双方当事人因借款事宜发生争议,合同履行地点无法确定。现李英军起诉,要求上诉人鲁某某、哈尔滨百年大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故李英军作为接受货币一方,其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李英军的所在地即其住所地为肇东市,故肇东市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张军
审判员 王鹤
审判员 吴红杰

书记员: 高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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