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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申某体育连锁有限公司与被王桂兰、哈尔滨申某体育连销有限公司双鸭山三江店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申某体育连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蕊茂,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关明明,黑龙江集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童健,哈尔滨申某体育连锁有限公司双鸭山三江店副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桂兰,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文,黑龙江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哈尔滨申某体育连锁有限公司双鸭山三江店。
负责人孔旭,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童健,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关明明,黑龙江集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哈尔滨申某体育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尔滨申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桂兰、哈尔滨申某体育连销有限公司双鸭山三江店(以下简称申某双鸭山三江店)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2014)尖民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王桂兰向法院提交了双鸭山市公安局永红派出所出警证明及证人证言证实摔伤事实,且原审被告申某双鸭山三江店在一审时对被上诉人王桂兰陈述的摔伤事实无异议,据此,原审认定被上诉人王桂兰系因原审被告申某双鸭山三江店铺设的广告布绊倒摔伤正确。一审时,鉴定专家出庭证实鉴定是按照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标准进行的鉴定,综上,原审法院采信该鉴定意见并无不当。上诉人哈尔滨申某公司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曹红霞
审判员 岳明
代理审判员 杨志超

书记员: 刘艳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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