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深海润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东大直街302号14楼。法定代表人:郑和,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月,女,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頔,黑龙江怡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嫩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祥省,黑龙江疆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哈尔滨深海润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海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嫩江县人民法院(2017)黑1121民初2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嫩江县人民法院(2017)黑1121民初211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嫩江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哈尔滨深海润体育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13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代柳怡
审判员 曹 伟
审判员 张可秋
书记员:仇长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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