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浩然粮油有限公司
于全洲(黑龙江国盛律师事务所)
李某发
原告哈尔滨浩然粮油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伟,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全洲,黑龙江国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发,男,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浩然粮油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发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哈尔滨浩然粮油有限公司以被告李某发已经给付欠款为由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浩然粮油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4元减半收取247元,由原告哈尔滨浩然粮油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浩然粮油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4元减半收取247元,由原告哈尔滨浩然粮油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唐治宇
书记员:李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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