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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泽联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与张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泽联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张丽娟(黑龙江龙水律师事务所)
张艳玲
裴岩(黑龙江格言律师事务所)

原告哈尔滨泽联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呼兰区兰河办南大街10号远都购物中心商服楼A4区2号。
法定代表人李彦平,男,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丽娟,黑龙江龙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艳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委托代理人裴岩,黑龙江格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哈尔滨泽联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简称泽联公司)诉被告张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19日和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丽娟、被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裴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远都商场所在的整栋楼房建成后,哈尔滨市呼兰区远都购物市场有限公司(远都公司)是该楼的物业管理公司,对该楼进行物业管理以及对远都商场进行经营管理。2010年9月,远都公司将管理商场的经营管理权授权给李彦平,由李彦平经营管理,负责房盖维修、电梯维护、消防、安保等相关费用。远都公司的物业管理权和经营管理权均未授权给泽联公司,李彦平是泽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个人与泽联公司是两个独立的主体。泽联公司作为原告起诉主体不适格,予以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哈尔滨泽联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89.48元,退回原告哈尔滨泽联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远都商场所在的整栋楼房建成后,哈尔滨市呼兰区远都购物市场有限公司(远都公司)是该楼的物业管理公司,对该楼进行物业管理以及对远都商场进行经营管理。2010年9月,远都公司将管理商场的经营管理权授权给李彦平,由李彦平经营管理,负责房盖维修、电梯维护、消防、安保等相关费用。远都公司的物业管理权和经营管理权均未授权给泽联公司,李彦平是泽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个人与泽联公司是两个独立的主体。泽联公司作为原告起诉主体不适格,予以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哈尔滨泽联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89.48元,退回原告哈尔滨泽联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审判长:陈玉芳
审判员:刘彦微
审判员:由春荣

书记员:高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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