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哈尔滨泽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法定代表人张立民,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林柏阳,该公司项目经理。委托代理人高旭,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某,女,汉族,住哈尔滨市平房区。
原告哈尔滨泽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哈尔滨泽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泽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泽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哈尔滨泽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姜占文
书记员:孙红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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