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哈尔滨泽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化工路。法定代表人张立民,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林柏阳,男,1973年1月9日生,汉族,哈尔滨泽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哈尔滨市平房区。委托代理人高旭,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被告鞠復伟,住哈尔滨市平房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泽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鞠復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哈尔滨泽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泽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泽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哈尔滨泽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李文杰
书记员:陈炳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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