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哈尔滨泽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0690726174Y,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化工路69号信义集资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张立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高旭,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被告鞠某某,男,汉族,住哈尔滨市平房区。
原告哈尔滨泽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鞠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哈尔滨泽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哈尔滨泽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管影
书记员: 陈炳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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