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哈尔滨泽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0690726174Y,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化工路69号信义集资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张立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高旭,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平房区。
原告哈尔滨泽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哈尔滨泽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泽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告哈尔滨泽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哈尔滨泽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管影
书记员: 陈炳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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