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哈尔滨泽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0690726174Y,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张立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旭,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平房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泽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曹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哈尔滨泽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泽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泽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哈尔滨泽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卢欢
书记员: 陈炳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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