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边书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军,黑龙江天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福尔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王树生,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福尔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春阳
书记员:李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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