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王岗镇新农路9号。法定代表人:边书平,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系黑龙江天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绥化万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军分路58号。法定代表人:王志良,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绥化万达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68.84元减半收取1634.42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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