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
杨军(黑龙江天驻律师事务所)
唐山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王岗镇新农路9号。
法定代表人边书平,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军,黑龙江天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南湖西里瑞宫。
法定代表人闫仁芳,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山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4.5元,由原告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4.5元,由原告哈尔滨森鹰窗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单建春
书记员:杜雪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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