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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桂江建筑材料经销有限公司诉黑龙江省成金新型节能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桂江建筑材料经销有限公司
刘兆颖(黑龙江阳光律师事务所)
黑龙江省成金新型节能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隋艳双

原告哈尔滨桂江建筑材料经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桂江,职务经理。
公司地址:哈尔滨市道外区红旗大街红平小区16栋4单元1层3号。
委托代理人刘兆颖,黑龙江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2301200110940838.
被告黑龙江省成金新型节能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有军,职务经理。
公司地址:鹤岗市兴安区峻德矿矸石山南侧。
委托代理人隋艳双,该单位财务老总。
原告哈尔滨桂江建筑材料经销有限公司诉被告黑龙江省成金新型节能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兆颖、被告委托代理人隋艳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属实,我们可以在一年之内分两次还清欠款。
原告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对账明细。证实被告尚欠原告货款57,250.00元。被告对该证据没有异议。
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经过庭审质证、认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
本院依据所采信的证据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被告单位为生产红砖向原告单位购买芯杆、磁头等材料,被告陆续给付原告部分材料款。后经过原、被告双方对账,被告尚欠原告2013年前货款44,950.00元、2014年5月货款12,300.00元,现总计尚欠原告单位货款57,250.00元。经原告多次索要欠款,但被告均已资金紧张为由,未给付。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该货款57,250.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买、卖行为系合法有效的,被告收到货后,应及时给付原告货款,现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拖延给付货款的时间不符合法律法律,故原告要求被告立即给付货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黑龙江省成金新型节能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哈尔滨桂江建筑材料经销有限公司货款57,250.00元(此款项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1,231.25元由被告负担交纳。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买、卖行为系合法有效的,被告收到货后,应及时给付原告货款,现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拖延给付货款的时间不符合法律法律,故原告要求被告立即给付货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黑龙江省成金新型节能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哈尔滨桂江建筑材料经销有限公司货款57,250.00元(此款项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1,231.25元由被告负担交纳。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长:张志聘
审判员:戚秋敏
审判员:李淑萍

书记员:陈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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