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哈尔滨枫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杜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枫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新华街合建综合楼2号楼一层2号。
法定代表人:章树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超平、杨德伟,北京京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住仙桃市。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系杜某某在淘宝网上哈尔滨枫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西街网官方旗舰店”购物而产生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根据淘宝服务协议中“以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的约定,以及“西街网官方旗舰店”购物须知中关于“任何一方均可向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提示,属于双方在购物合同中的协议管辖内容。该协议管辖内容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且可以确定具体的管辖法院,合法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的规定,本案依据上述协议管辖内容,应由哈尔滨枫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管辖。
关于原审裁定认为网络上的协议管辖内容为格式条款,且未合理提示,认为属于无效条款的问题。因淘宝平台服务协议以及“西街网官方旗舰店”购物须知中均以黑体字对管辖问题进行了提示告知,原审裁定认为网购平台经营者应对上述条款内容按照对方的要求另外予以说明,该要求缺乏法律依据,且无证据证明当事人有此说明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审裁定以管辖协议条款不具有唯一确定性而不予适用,理由亦不能成立。
综上,原审裁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哈尔滨枫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仙桃市人民法院(2017)鄂9004民初1572号之二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少华 审判员  王兴无 审判员  伍新明

书记员:吴唯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