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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景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佳木斯市国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景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李志滨(黑龙江富祺律师事务所)
佳木斯市国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李德兴

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尔滨景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玉山路49-1号。
法定代表人宋国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志滨,黑龙江富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佳木斯市国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永安街。
法定代表人谢大海,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德兴。
上诉人哈尔滨景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佳木斯市国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2014)前民商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2014)前民商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
发回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2014)前民商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
发回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罗亚红
审判员:路敏
审判员:崔思佳

书记员:李春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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