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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新阳企业集团公司与哈尔滨市松北区万某某万宝村村民委员会、一审第三人哈尔滨纯色养殖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土地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新阳企业集团公司
魏保安(黑龙江保安律师事务所)
哈尔滨市松北区万某某万宝村村民委员会
哈尔滨纯色养殖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二审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哈尔滨新阳企业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贻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保安,黑龙江保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哈尔滨市松北区万某某万宝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玉泉,该村委会书记。
一审
第三人、二审
被上诉人:哈尔滨纯色养殖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喜田,该公司董事长。
申诉人哈尔滨新阳企业集团公司因与被申诉人哈尔滨市松北区万某某万宝村村民委员会、一审第三人哈尔滨纯色养殖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土地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哈民一终字第25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哈尔滨新阳企业集团公司的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第二款  、第二百零六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本院认为,哈尔滨新阳企业集团公司的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第二款  、第二百零六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李俐
审判员:褚宇鸫
审判员:时晓明

书记员:朱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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