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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新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孙某某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哈尔滨新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文化街**号。法定代表人:刘忠,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民,黑龙江李永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业干部,住肇东市。

新世界房地产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审判决所认定的证据均为复印件,无法认定本案判决所认定的事实;新世界房地产公司与孙某某之间不存在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的法律关系;一审法院错误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中已付购房款的含义,一审判决以安置调换房的后期销售价格认定“已付购房款”违背该解释规定,本案即使适用该解释的规定,那么应当鉴定被拆迁房屋在被拆迁时的本身价格,方能认定“已付购房款”。请求再审本案,撤销原判,驳回孙某某的诉讼请求。审查中,被申请人孙某某提供了肇东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经质证,新世界房地产公司对孙某某提交的二份证据原件真实性无异议,称新世界房地产公司征拆孙某某多处房产,签订了补偿协议,已经给付完毕,对本案中是否虚拟了征拆协议、征拆的建筑物是否存在新世界房地产公司无法得知。
再审申请人哈尔滨新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新世界房地产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孙某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肇东市人民法院(2017)黑1282民初33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审查中孙某某提供了新世界房地产公司与孙某某委托人郭锐峰签订的肇东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肇东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准予孙某某建设400平方米住宅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可以认定新世界房地产公司与孙某某之间存在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的法律关系的事实。孙某某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是要求依法解除双方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并依法给予补偿,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并无不当。故再审申请人新世界房地产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哈尔滨新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冯艳文
审判员  陈玉娟
审判员  董晓东

书记员:王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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