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怡昌家具装饰制品有限公司
张兆杰(黑龙江兆杰律师事务所)
杨某某
马洪伟
原告哈尔滨怡昌家具装饰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
法定代表人于锡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兆杰,黑龙江兆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委托代理人马洪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怡昌家具装饰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哈尔滨怡昌家具装饰制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怡昌家具装饰制品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怡昌家具装饰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哈尔滨怡昌家具装饰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怡昌家具装饰制品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怡昌家具装饰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哈尔滨怡昌家具装饰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肖继顺
审判员:王立立
审判员:冀宇慧
书记员:李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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