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哈尔滨康某家具有限公司,代码56541200-2,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新华广场E栋8单元401室。
法定代表人:金崇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喜,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巨某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代码74983799-6,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峰江下陶村。
法定代表人:李书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显根,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哈尔滨康某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巨某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哈尔滨康某家具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金崇平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喜、被告浙江巨某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显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于2015年5月22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ZS-XS-201505-900的中国大陆局部区域授权实体销售合同;2、被告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共计623039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5月原、被告签订黑龙江独家代理合同,实体销售被告生产的箱包,原告担心被告在网上授权销售且价格低廉,会导致实体店无法经营。当时被告承诺其只在自己的网站销售且价格高于实体店价格,有利于实体店销售,并且如果网上销售客户是原告代理区域的,在被告处发货算原告的销售业绩。原告于2015年9月在哈尔滨卓展购物中心及新世界百货公司两个商场的专柜同时开业,开业后原告发现被告的商品在网上有销售,且价格远低于商场零售价,导致原告实体店无法经营直至亏损。被告的失信行为严重侵犯原告的权益,无法实现合同目的。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了授权实体销售合同,冯剑波作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在合同中签字。冯剑波在原告举示的2015年9月10日及2015年9月30日的通话录音中明确认可原告实体销售的GKO牌箱包在淘宝网等网上售价较低,导致原告经营的实体店无法正常进行销售,其自认被告有过错。被告虽对上述冯剑波通话录音提出异议,但本院要求被告工作人员冯剑波出庭予以说明后,被告提出冯剑波已离职无法出庭证实,被告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冯剑波的通话录音中所述事实本院应予认定。虽被告提出网上低价销售不属被告经营,但网上销售低于合同约定的最低销售价即全国统一批发价销售,扰乱市场销售价格秩序致使原告的实体店销售无法正常进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告对此应承担责任。故对原告主张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因此造成的损失的合理部分,包括:1.定做展柜支付的费用97000元;2.原告在哈尔滨卓展时代广场经营支出费用共计47123元、在哈尔滨新世界百货商场经营支出费用共计16069元;3.因经营需要雇佣工作人员工资支出共计88235元;4.运费支出2600元;5.原告工作人员因签订合同自哈尔滨至上海浦东,产生交通费共计2500元。以上合计253527元。另外,原告交纳的保证金10万元扣除原告自认的货款30570元外尚余69430元,被告应返还原告。合同解除后,原告尚存的GKO品牌铝合金箱应返还被告,被告按照原告支付的出厂价返还原告相应货款。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被告于2015年5月22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ZS-XS-201505-900的中国大陆局部区域授权实体销售合同;
二、被告浙江巨某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哈尔滨康某家具有限公司各项损失共计253527元;
三、被告浙江巨某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哈尔滨康某家具有限公司保证金69430元;
四、原告哈尔滨康某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浙江巨某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GKO品牌铝合金箱共计64个(清单附后),由被告浙江巨某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自行取回;
五、被告浙江巨某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哈尔滨康某家具有限公司货款84420元;
六、驳回原告哈尔滨康某家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30元,由原告哈尔滨康某家具有限公司负担2619元,被告浙江巨某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4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松青 代理审判员 黄 煜 人民陪审员 郝智慧
书记员:王雪 原告应返还被告箱包清单: 1.20寸箱包20个:出厂价1080元/个 2.24寸箱包23个:出厂价1380元/个 3.28寸箱包21个:出厂价1480元/个 以上合计箱包64个,货款金额844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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