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哈尔滨广电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住所地哈尔滨经开区南岗集中区松花路9号中国云谷软件园研发楼二层235室。
法定代表人王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邹志坚。
被告哈尔滨广电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9845007-2,住所地哈尔滨哈南工业新城云谷软件园研发楼二层、四层。
法定代表人朱伟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鹏,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广电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广电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哈尔滨广电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广电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广电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487元,减半收取10,243.5元,原告哈尔滨广电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王伟
书记员:刘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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