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农垦科学院,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香福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汪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义海,黑龙江中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民,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尔滨广某雕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经开区南岗集中区南直路99号泰鑫国典1栋1单元802室。
法定代表人:李贵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非,黑龙江红兴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黑龙江省佳南实验农场,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宏达社区。
法定代表人:孙学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杰。
本院认为,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的程序是否违法及鉴定依据的相关证据是否经过庭审质证认定争议较大。哈尔滨广某雕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为此提供了三份价格依据的相关证据:2012年2月10日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黑安造咨字【2011】010号审核报告,因原审对鉴定中所参照价格标准的相关证据未经庭审质证认定导致鉴定意见依据不足需重新补证,从而导致原审认定事实依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2016)黑8105民初字第75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审重。
上诉人黑龙江省农垦科学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592.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耀华 审判员 董力源 审判员 苏 倡
书记员:张滢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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