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哈尔滨市鑫远物业管理公司宇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宏伟路宇某花园15号。
负责人王宝辉,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鑫远物业管理公司宇某公司法律顾问,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
委托代理人郭宝辉、赵东岩,黑龙江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市鑫远物业管理公司宇某公司诉被告张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哈尔滨市鑫远物业管理公司宇某公司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哈尔滨市鑫远物业管理公司宇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哈尔滨市鑫远物业管理公司宇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7元(哈尔滨市鑫远物业管理公司宇某公司已预付2334元,减半收取,退还哈尔滨市鑫远物业管理公司宇某公司1167元),由哈尔滨市鑫远物业管理公司宇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焦 佳 代理审判员 盖雪莲 人民陪审员 王 莹
书记员:张紫祎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