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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道里区豪杰内衣店与大庆高某某秋某美洋洋百货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哈尔滨市道里区豪杰内衣店,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石头街18号东方明珠公寓901室。
经营者:张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委托代理人:詹彦平,黑龙江庆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高某某秋某美洋洋百货商店,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高某某汇龙程宇广场福州街A062、A062-1号。
经营者:许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高某某。

原告哈尔滨市道里区豪杰内衣店诉被告大庆高某某秋某美洋洋百货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哈尔滨市道里区豪杰内衣店经营者张杰、委托代理人詹彦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大庆高某某秋某美洋洋百货商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哈尔滨市道里区豪杰内衣店诉称,1、判决被告立即偿付原告货款20380元,并支付利息408元,共计20788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12月26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据,承诺在2018年1月20日之前偿付其所欠原告的货款20380元。但是被告没有履行承诺,该款至今未付,形成利息损失。现原告依法向法院起诉。
被告大庆高某某秋某美洋洋百货商店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26日前,被告大庆高某某秋某美洋洋百货商店在原告处购买货物,拖欠原告货款20380元。被告经营者许秋某于2017年12月26日为原告出具亲笔签名捺印的欠据一张,经原告催要,欠款至今未还,原告遂诉至法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欠据原件为证,本院经当庭核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买卖货物的事实存在,被告已给原告出具欠据,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告应依照约定履行偿还欠款的义务,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付货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求,利息的计算不超过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大庆高某某秋某美洋洋百货商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哈尔滨市道里区豪杰内衣店货款20380元及利息408元,共计20788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元,由被告大庆高某某秋某美洋洋百货商店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义务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
(本案所涉及币种均为人民币)

审判员 夏英红

书记员: 王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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