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哈尔滨市道外区大明新型建筑防水材料销售部,组织机构代码证:L3941348-9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三棵大树198号。
经营者李明章,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广彬,黑龙江天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哈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友协街15号。
法定代表人冯建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孟岩。
本院受理原告哈尔滨市道外区大明新型建筑防水材料销售部与被告哈尔滨哈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哈尔滨市道外区大明新型建筑防水材料销售部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市道外区大明新型建筑防水材料销售部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市道外区大明新型建筑防水材料销售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31元,减半收取2,215.5元,由原告哈尔滨市道外区大明新型建筑防水材料销售部负担。
审判长 董 策 审判员 李利新 审判员 车 晓
书记员:刘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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