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哈尔滨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第十二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世茂滨江新城一期4号楼1单元7层3号。负责人:王培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继昌,黑龙江鼎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黑龙江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前进区光华社区。法定代表人:杨学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振明,黑龙江孙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哈尔滨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第十二分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黑龙江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8日立案,2016年6月25日,被告黑龙江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原告哈尔滨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第十二分公司提出反诉(未交反诉费)。2017年4月28日,原告哈尔滨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第十二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日反诉原告黑龙江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被告自愿撤回反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哈尔滨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第十二分公司撤诉;准���黑龙江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95264元,减半收取计47632元,由原告哈尔滨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第十二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 刘 莹
审判员 高明峰
审判员 王雪洁
书记员:付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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