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哈尔滨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与哈尔滨市金某某新型建筑材料厂,哈尔滨市第六建工程公司松北第一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黑山街26号。
法定代表人高世文,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继武,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尔滨市金某某新型建筑材料厂,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105号。
法定代表人陆维帮,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托代理人廖延胜,黑龙江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哈尔滨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松北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松北一路49号。
代表人王同乐,职务经理。

上诉人哈尔滨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称六建公司)与被上诉人哈尔滨市金某某新型建筑材料厂(以下称金某某材料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2011)松商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下称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4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哈尔滨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委托代理人陈继武,被上诉人哈尔滨市金某某新型建筑材料厂委托代理人廖延胜庭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哈尔滨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松北第一分公司(以下称松北分公司)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审被告松北分公司与被上诉人金某某材料厂是否存在买卖关系,结合原审庭审中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看,被上诉人金某某材料厂将苯板送到了原审被告松北分公司施工现场,松北分公司给付了部分货款,并出其欠据承认所欠余款,上诉人金某某材料厂也为其出具了发票,故双方买卖关系成立,现松北分公司无力偿还债务,被上诉人金某某材料厂向其上级主管单位六建公司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六建公司抗辩松北分公司不应是本案被告,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确认。上诉人六建公司同时抗辩该案已超过诉讼时效。松北分公司在给被上诉人金某某材料厂出具的欠据中,并没有约定具体的还款期限,因此被上诉人金某某材料厂作为债权人可随时主张权利,上诉人六建公司抗辩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安德伟
审判员 王秋实
代理审判员 张泽常

书记员: 刘鹏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