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哈尔滨市爱农农资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通河县富林镇富乡村。
法定代表人:赵亮,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士范,男,黑龙江风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德林,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通河县。
被告:姚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通河县。
被告:苏某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通河县。
原告哈尔滨市爱农农资经销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德林、姚某、苏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哈尔滨市爱农农资经销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市爱农农资经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90元,减半收取计795元由原告哈尔滨市爱农农资经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思彤
人民陪审员 耿玉玲
人民陪审员 郎丰波
书记员: 卢潇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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