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哈尔滨市润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警官路北、文化路西聚源花园小区3栋8单元6层2号。法定代表人李英,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谭永世,系黑龙江鼎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东之,系黑龙江鼎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某某固嘉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某某高新区北庄村美新建材市场D区10-15号。法定代表人王永攀,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迪,系黑龙江李易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哈尔滨市润达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石某某固嘉门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及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哈尔滨市润达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00元,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退还原告3450.00元,剩余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哈尔滨市润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杨新慨
审判员 包和全
审判员 王 蕾
书记员:张作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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