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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海城装饰材料批发市场仙峰商店与延某某中爱爱心老年公寓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哈尔滨市海城装饰材料批发市场仙峰商店(组织机构代码:L5444XXXX)。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文明街51号T108室。
负责人:李再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希,黑龙江远东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某某中爱爱心老年公寓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5686959)。住所地延某某五七水库。
法定代表人:赵姝媛,总经理。

原告哈尔滨市海城装饰材料批发市场仙峰商店(以下简称:仙峰商店)与延某某中爱爱心老年公寓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爱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仙峰商店负责人李再亮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爱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仙峰商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定金38万元;2.被告支付利息21.84万元,并按双方约定给付利息至欠款全部付清时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3月15日,原、被告签订承包合同一份,双方约定由原告对被告在延某某建设的15栋爱心老年公寓进行装修。合同签订后,被告要求原告支付定金40万元,原告于2013年3月18日给付被告定金40万元。因双方签订的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原告向被告索要定金,被告承诺2014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如逾期,自2013年3月18日起,按月息1.5分计息。2016年2月5日,被告给付原告2万元,剩余欠款本金及利息,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付,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原、被告解除合同后,对于原告支付给被告的40万元保证金,被告同意2014年11月30日前返还给原告,并承诺如逾期给付,被告向原告支付月息为1.5%的逾期利息。因被告未按期返还原告保证金,原告主张被告返还保证金38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延某某中爱爱心老年公寓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返还原告哈尔滨市海城装饰材料批发市场仙峰商店保证金38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1.8万元〔40万元×1.5%/月×34个月零13天(2013年3月18日至2016年2月5日)+38万元×1.5%/月×2个月(2016年2月5日至2016年4月5日)〕。2016年4月6日以后利息,按月利率1.5%,给付至全部付清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84元,由被告延某某中爱爱心老年公寓开发有限公司负担9770元,由原告哈尔滨市海城装饰材料批发市场仙峰商店负担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绍春 人民陪审员  刘春红 人民陪审员  郭艳茹

书记员:冯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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