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广来经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郎秀凤(黑龙江友翔律师事务所)
哈尔滨中孚能源有限公司
刘景峰(黑龙江思普瑞律师事务所)
李超(黑龙江思普瑞律师事务所)
原告哈尔滨市广来经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和平小区34栋1-2层11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郎春林,经理。
委托代理人郎秀凤,黑龙江友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中孚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宾县宾西镇。
法定代表人侯艳梅,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景峰,黑龙江思普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超,黑龙江思普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哈尔滨市广来经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哈尔滨中孚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查明原、被告均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中,约定管辖法院为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故本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哈尔滨市广来经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哈尔滨中孚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查明原、被告均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中,约定管辖法院为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故本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处理。
审判长:姬立海
审判员:王婷婷
审判员:王淑贤
书记员:高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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